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市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和市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从2017年起,每年在退役士兵中定向择优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长寿籍当年退役的,并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烈士子女义务兵或士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二、招聘指标
按当年退役“四类人员”中符合招聘条件人数的35%确定招聘指标,且按“进一法”取整数。
三、招聘条件
(一)当年退役的“四类人员”(退役时间以档案记载为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四)专业不限;
(五)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组织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笔试、面试。笔试分值占总成绩的50%、面试分值占总成绩的30%;
(五)组织量化考察。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的规定,通过查阅退役士兵档案等相关资料,确定量化考察分值,量化考察分值占总成绩20%;
(六)体检;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五、纪律要求
从退役士兵中定向择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退役士兵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好事办实。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起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