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保障质量安全监督正常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涪陵区2016年下半年考核招聘2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批复》(渝人社〔2016〕440号),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1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
本次考核招聘质量安全监督岗位,岗位类别及等级为专业技术12级,招聘名额1名。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81年4月21日及以后出生)。
4、学历要求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相应学位,专业要求为:交通运输类。
5、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他要求: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及地点:2017年4月2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在涪陵区交委办公楼217室报名。
联系人:查永秀
联系电话:023-72807086 ,15978987711。
3.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须持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1份,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属2017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持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学生证、学院盖章的就业推荐表等能够证明本人的学历、专业和毕业时间等材料,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托他人报名的人员,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考核
1.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2.考核地点:另行通知。
3.考核方式:采取业务能力操作和面试(专业知识测试、结构化面试)等方式。即由主考官提问,应聘者回答。主要对应聘者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应变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总成绩分值为100分,成绩当场公布。未达60分者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4.考核总成绩:
考核总成绩=业务能力操作成绩×50%+面试成绩×50%。各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由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考试考核总成绩和体检人员名单在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一号楼公示栏公布。
(三)体检
根据招聘名额,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渝人社发〔2017〕46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涪陵区交委共同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招聘单位或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体检及以后环节出现的人员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四)政审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交委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对象,在区人力社保及区交委网站及办公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由区交委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2017年应届毕业生,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公开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方能流动;未满规定服务期者,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招聘纪律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