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效力:地域效力(行为和结果其一在境内)、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
3、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的构成:
客体:法所保护而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和犯罪结果(前两者为必要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主体:人(必要条件:责任年龄—16和责任能力)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直接-希望、间接-放任)、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5、单位犯罪:两罚制——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
6、刑罚
主刑:管制(3月-2年,数罪并罚3年)、拘役(1-6月,1年)、有期(6月-15年,20年)、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7、刑罚裁量与执行
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般累犯:有期徒刑及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的人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
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
特别自首: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吸收(无期徒刑和死刑),限制加重(有期,管制,拘役),并科(主附刑)原则
数罪并罚三种情况:
(1)宣告前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最高刑以上总和之下
(2)判决后未执行完发现新罪:限制加重,已执行刑期计算在内
(3)判决后未执行完犯新罪:未执行刑罚与新罪刑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
8、缓刑、减刑、假释
缓刑: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累犯不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刑期确定考验期;附加刑仍需执行;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违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告,犯罪违规的执行原判;发现新罪的取消缓刑,重新审判执行刑罚
考验期: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月;有期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缓刑期从判决日算起)
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的1/2,无期不少于10年
假释:只适用于无期和有期,并已经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无期为10年);不是累犯或暴力犯罪判 10年以上的罪犯
考验期:有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为10年
9、常见的犯罪与刑法
贪污、受贿、重大责任事故、走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
10、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