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人数
招聘计划共5名(其中讲解员1名),男女不限。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龄应在28周岁以下,即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有关体检要求。男性身高应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58米以上。
(五)报考讲解员职位的,要求仪表端庄,语言表达能力强,普通话标准达到二级乙等(含)以上,有讲解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曾受到过行政拘留以上治安处罚的;
4、其他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23日至31日(双休日除外),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2:30至5:00。
2、报名地点: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46235779,18996442699。 联系人:向福强。
3、报名手续:报名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各1份。本院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初审合格的,由工作人员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检察院政工部门公章。
4、委托报名的,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考试
考试采用计算机应用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1、计算机应用测试
计算机应用测试采取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测应聘人员的文字录入速度。
2、面试
本院根据计算机应用测试情况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由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仪容仪表、综合素质等方面。
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
本院根据笔试、面试情况,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由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带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执行。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体检合格者,列为拟招聘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本院将根据笔试、面试情况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重点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技能特长、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本院视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四、用工形式及待遇
1、考察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担任聘用制工作人员,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2、初次聘用合同期为1年,其中含试用期2个月,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实行一年一聘)。
3、试用期间工资为900元/月,试用合格后工资为1000 元/月,另有工作补贴约400元/月左右,并可享受其他经本院研究确定的必要的工作补贴。
4、本院可视聘用人员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待遇。
5、本院免费提供早、午餐(限工作日)。
五、招聘纪律
1、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2、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招聘程序和有关纪律,违者取消参选资格,不按时应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本简章由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