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名额70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彭水县2016年第二季度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执行。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5.招聘人员须在彭水县服务5周年及以上;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公开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校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县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未满首聘服务期辞职的原编制内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以及签订了《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者;2015年第四季度和2016年第一季度经公开招聘程序已确定为我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拟聘用对象或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人员;现役军人;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他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16年6月15-16日9:00—12:00,14:30—17:30。
2.报名地点:彭水县两江行政办公楼二楼县卫计委组织人事科(215办公室)。
3.报考咨询电话:县卫计委:023-78449546(岗位条件咨询)
县人力社保局:023-78496838(报名政策咨询)
(二)报名所需材料:考生报名须持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及报考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属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还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以及上级具有人事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如实、准确填写《考试报名表》(附件2),并交近期1寸彩色同底免冠登记照片2张,同时按规定缴纳考务费。
委托他人报名的,在出具上述证件、材料的同时,还应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取准考证:报考人员凭身份证和缴费依据在2016年6月 17日14:30—17:30在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考试资格。
(四)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急需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年龄计算截至到简章发布前一日。
五、考试考核
凡资格审查合格者均进入考试考核环节。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含专业科目测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和《专业科目知识》两科,每科分值均为100分。笔试时间初定于2016年6月18日上午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笔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2016年3月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其中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卫生基础知识分值占30%);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二)面试
根据报考同一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指标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考生成绩须达到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最低分方可进入面试。
面试分值100分,采取专业知识测试(含实际操作)和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确定为拟招聘人选。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按要求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30%+专业科目测试×30%+面试成绩×40%
对确定为体检人选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体检由彭水县人力社保局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笔试成绩(报考其它事业单位的若笔试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不能确定,则加试笔试。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由考生本人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除外),经彭水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体检表或未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空缺时,按报考该岗位参加面试的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一次性递补,之后再出现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
考试考核有关事宜,在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网址:http://jrs.psx.gov.cn/index_67.html)。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等。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彭水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并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拟聘人员须按期将个人档案提交彭水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个人档案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聘用。
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以上,未满服务期限的,解除人事关系,建立不诚信档案,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彭水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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