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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2016年定向公开考核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6-08-13 14:06:21信息来源:点击:

 
         重庆人事考试网快讯: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供求不平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定向公开考核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临床实用型人才的原则,采取公开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定向公开考核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12名。
  三、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大政方针,具有良好的品行;
3.按照体检标准体检合格,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2011年与黔江区卫生局签订《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且顺利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医学定向委培生;2011年经重庆市卫生局统一招聘在黔江区乡镇卫生院服务期满的执业医师。
  四、招聘组织
  本次定向公开考核招聘工作由重庆市黔江区人力社保局与区卫计委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聘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五、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及资格初审,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6:00前到区卫计委人事科(城西六路68号302室)完成报名及资格初审。
未按规定时间报名的视作违约处理。
  六、考核
考核时间:2016年8月17日8:30
考核地点:黔江区卫计委五楼面试室(城西六路68号)
考核方式:面试
参加考核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8月17日8:30前到区卫生计生委五楼候考室参加抽签。未按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核面试资格;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考生考核成绩等于面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现场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卫计委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公示
  考核、体检、考察、拟聘等有关事宜,在区人力社保局主页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区人力社保局主页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拟聘岗位和总成绩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区卫计委审核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咨询电话:02379310339;02379221698。
  
  本简章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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