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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委政法委员会公开招聘非在编社会治理特殊人群协管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6-11-21 11:35:32信息来源:点击:
为增强政法综治工作力量,结合我区特殊人群管理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0名社会治理特殊人群协管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任人唯贤、注重才能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指标及岗位安排:社会治理特殊人群协管员 100名,其中男性70名,女性30名,根据综合成绩和工作需要安排到合川区30个镇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1976年11月30日至1998年11月30日期间出生)。
 
(三)1.户籍为合川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在合高校应届(2016年夏季毕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自愿从事基层社会治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本次招聘对象: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受过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7.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8.其他不宜从事基层社会治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的。
 
四、招聘方式及流程
 
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各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星期六、星期天除外,逾期不再报名。
 
2.报名地点:合川区委政法委政治处817室(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222号)。
 
3.报名手续: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名登记表》。经初审合格者,交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经初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不予报名。
 
(二)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社会治理工作及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综合分析、政策探讨,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分,未及格者不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准考证领取时间:2016年12月2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三)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数量的1:2比例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2比例的,全部确定为面试对象。面试成绩分值100分,60分为及格分,未及格者不列入拟聘用人选。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通知。
 
(四)确定拟聘用人选
 
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根据招聘指标,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选,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退伍军人、实际从事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年限长短、面试成绩高低确定优先次序,若上述情况仍相同,则进行加试。
 
所有参加考试人员均列入区委政法委社会治理特人群协管员候录人员库,以备补录使用。
 
(五)体检
 
由区委政法委统一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检,体检有不合格者,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按本条“第四款”确定拟聘用人选中的优先次序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体检费用自理。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委政法委按有关要求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时,仍按本条“第五款”确定考察次序。
 
(七)公示
 
考察合格拟聘用人员,由区委政法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在区人力社保局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八)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委政法委统一分配到各镇街开展工作,试用两个月,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与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所有聘用人员均实行劳务派遣制管理,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正式聘用人员按照区政府规定享受同类非在编人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保险。
 
六、组织实施
 
本次招聘由区委政法委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编制、政法相关部门及各镇街组织实施。
 
七、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社会治理特殊人群协管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参与招聘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要自觉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凡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本简章由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3-4275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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