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建设,全面提升医疗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麻醉医师)1名,具体岗位详见《渝中区2016年4季度公开考核招聘紧缺专业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一览表》(附件1 ,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卫生事业;
3.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4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前一日;
5.符合岗位考核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6.取得招聘岗位相应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5年及以上工作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7.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熟练掌握临床麻醉学操作及手术室流程,对本专业常见病、危急重症和疑难病例能做出正确判断和独立处理;熟悉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人文知识、科研能力,医疗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熟悉疾病诊疗的现骨干基础理论、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并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创新能力;
8.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9.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考核招聘范围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他要求
1.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招聘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考核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工作由渝中区人社局、渝中区卫计委统一组织开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9-30日
报名地点:渝中区卫计委706(和平路管家巷9号七楼)
2.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应聘者携带本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业绩成果,获奖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登记照1张。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参加考核。
(二)考核
本次考核招聘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开考比例为1:2,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考核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渝中区卫计委组织开展,采取实作、专家组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总分100分,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合格成绩为80分,低于8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根据拟聘岗位职数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面试成绩出现并列时,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业务能力操作或面试。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组织实施,体检医院按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要求确定。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一次,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计委共同组织实施考察。考察以查阅档案、个别谈话、走访工作单位等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五)公示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考核成绩、拟聘单位及岗位等。
五、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渝人发〔2006〕68号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报考人员如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岗位。
六、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须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聘工作,招聘过程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七、其他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卫计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376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