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通过公开考核的方式招聘1名高层次人才。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1名。具体招聘岗位和岗位要求条件详见《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16年下半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三)年龄计算、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前一天;
(四)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6年上半年修订)》审核报考专业。
四、招聘方式
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7月11日;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春兰三路1号重庆地勘1601室;联系人:李欣;联系电话:023-63023808。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应聘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报名表(附件2、A4纸打印)、同意报考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填写)(附件3、A4纸打印)和1寸登记照3张等相关材料到报名点现场报名。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资格审查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人事处会同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面试考核人选。
(三)考核
由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人事处组织人员成立专家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以面试的形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低于7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考核成绩=面试成绩
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1名人员进入体检环节,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进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体检当日复检项目除外),经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人事处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确定考察对象
由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人事处会同招聘单位根据考核和体检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名单。
(六)组织考察
由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人事处会同招聘单位对考察对象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对被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取消此次考核招聘岗位。
(七)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公众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考核成绩、拟聘单位等。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经考核招聘的人员,应在用人单位服务10年及以上。
七、其他
本简章由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人事处李欣023-63023808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李学红023-68282063
附件: